未履行给付义务具体是什么意思?

常山律师 2025-01-08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产生的而依据不同,存在的范围不同,内容不同,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产生;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而产生。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主义务,指的是债所固有,必备,也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下一篇:暂无 了

相关文章

镇海区看守所地址 宁海县看守所地址 瓯海区看守所地址 鹿城区看守所地址 长兴县看守所地址 定海区看守所地址 普陀区看守所地址 景宁看守所地址 常山县看守所地址 虹口区看守所地址 普陀区看守所地址 桐庐县看守所电话 余姚市看守所电话 三门县看守所电话 玉环县看守所电话 嘉兴市看守所电话 平湖市看守所电话 缙云县看守所电话 遂昌县看守所电话 开化县看守所电话 松江区看守所电话 宁波奉化区律师 象山县律师 天台县律师 三门县律师 丽水市律师 龙泉市律师 青田县律师 江阴市律师 南昌市律师